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业技术机构
2.4区域协作机制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义务报病员制度
3.5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4.2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3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4事件评估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4.6应急资源调集
5应急处理
5.1应急处理原则
5.2应急启动
5.3现场处理
5.4现场救济与人群疏散程序
5.5应急队伍撤离
5.6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5.7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原则
5.8信息通报
5.9应急反应终止
5.10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6.2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6.3社会救助与保险
7应急处理保障
7.1信息保障
7.2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
7.4应急体系建设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7.7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7.8经费保障
7.9技术保障
7.10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7.11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询
7.12法律保障
7.13预案准备和修订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区域协作机制
9.2义务报病员制度
9.3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9.4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
9.5基本装备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我省或多个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州(市)。
(4)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县(区、市)以外的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例以上病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发生。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含人),或中毒人数在人以下,死亡3例-9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4例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州(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人-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例-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省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邻国或邻省发生的、对我省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卫生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委的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县(市、区)级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由州(市)级负责处理;重大(Ⅱ级)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负责处理;特别重大(I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卫生部的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派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由州(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应急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1.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公安厅厅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外事办、新闻办,省红十字会,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云南省军区,武警云南省总队等组成。
2.1.2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的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提出隔离封锁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省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技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与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省监察厅: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外政府、企业、组织、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协助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省交通厅: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理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省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负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涉港澳或涉台事务,协助卫生部门向有关国际组织、外国驻华使(领)馆和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外国驻昆(领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在滇外籍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外援工作。
省新闻办: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国内外舆论,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省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周边国家特别是边境地区传染病或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信息。境外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协助当地政府依法在边境一带设置临时检疫站点。
省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事发地和救援途经地气象资料。及时报告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并提出建议。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信保障工作。
昆明铁路局:负责组织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火车站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云南机场集团公司:负责协助卫生;检疫部门组织对乘坐飞机的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机场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运送。
云南省军区:负责驻滇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驻滇部队及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支持、配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云南省总队:负责组织驻滇武警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1.3现场应急指挥所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前,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科普宣传等防控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及时报告。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业技术机构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专家评估组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提供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学评价;组织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科普知识;选派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工作。
省级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培育核心救治专业,医院内感染控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省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昆医附一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任务。昆医附二院承担重大化学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医院承担重大食物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医院承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医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监督,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省级有关卫生专业机构:省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所和省疾控中心,承担重大传染病、地方病、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防治、科研任务;负责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各级畜牧兽医站和动植物检疫机构,承担动植物检疫和动物疫源性传染病监测、防治、科研任务,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省卫生厅指定单位及人员进行。
2.4区域协作机制
县(市、区)及乡镇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以协议形式,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作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全省建立以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大理州为中心的4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作圈。
启动区域协作机制,首先动员距离现场最近的县级应急力量,依次动员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力量、州(市)级应急力量、中心协作圈州(市)级应急力量、省级应急力量、国家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云南省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略)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出入境检疫监测网络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省卫生厅、农业厅、林业厅和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预警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3报告
报告范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具体内容按照《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号)执行。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铁路、交通、民航、工矿企业、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省卫生厅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相关地区间、部门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3.4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环境复杂、交通不便、通信落后的条件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见附录9.2。
3.5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周边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省外事办、卫生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我省与有关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达成的合作约定,建立定期信息收集制度,确立政府间互通信息,保证及时获取信息。
边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建立境外就医者医疗信息登记制度,规范登记境外就医者的主要症状、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初步诊断、联系方式,发现可疑信息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要信息要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查。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要建立每月定期疫情通报与分析会议制度。边境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每月一次境外就医者信息分析制度,及时分析境外就医患者医疗卫生信息,初步核实情况后,按照程序上报。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
4.2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昆明、玉溪、曲靖、大理等大中城市,以及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封锁国境口岸时,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强化边境纵深检疫:在与我省接壤的周边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指导省内边境县(市)人民政府在出入境口岸、通道处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点,对出入境人员、物资、传染源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其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等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2)开展心理干预:组织有关部门和心理工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
(13)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省内外、国内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向事发地提供紧急援助,加强捐赠工作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7)发布和通报信息:在授权范围内,由省卫生厅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8)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4.2.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国际交流,及时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5)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省卫生厅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省疾控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7)按照要求组建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
4.2.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1)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5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2.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调集自身技术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口岸、通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进展情况。
4.3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非事发地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预见性预警分为: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三级。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通航的城市已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难于控制并出现扩散趋势。
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通航的城市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非直接接壤或非毗邻的地区、也无通航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暴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
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非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或无通航的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
预见性预警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准确收集事发地相关信息,动态调整本地预见性预警级别。
启动预见性预警后,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地应急人员、物资、预案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疾病或高危因素的监测和报告,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或边境检疫站(点),开展交通或出入境卫生检疫;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4.4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事件评估分县(市、区)级、州(市)级、省级三级评估。县(市、区)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要指派本级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县级评估组作出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及时向县级、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评估组参与现场评估并指导县级评估组工作。州(市)级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初步评估报告和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并向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厅在收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省级专家评估组,赴现场和救援地开展评估工作。省级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省卫生厅做出初步评估报告,在实验分析结果出来后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卫生厅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省卫生厅收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报告时,要立即召开省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评估结果,尽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4.2.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州(市)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尽快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州(市)级应急预案。州(市)级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指挥机构,重点组织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防控地区划定、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4.2.2”规定开展工作,重点组织专家评估事件、组织应急救援、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州(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沟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主要是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散。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重点是应急资源调集、防控区域划定、应急物资保障、人员救济安置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持。省卫生厅按照“4.2.2”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重点是组织事件调查和综合评估,动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发布事件信息。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的要求落实工作。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适时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决定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报告情况。省卫生厅按照“4.2.1”规定组织落实防控措施,根据需要请求卫生部支持。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要求落实工作。
4.6应急资源调集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本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逐级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应急力量不足,可启动区域协作机制,依次组织动员周边县级、本州(市)级、中心协作圈内州(市)级、省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省级应急力量不足,请求国家级力量支持。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跨州(市)和省级应急储备物资调集。
5应急处理
5.1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坚持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5.2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组建现场指挥所,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信息收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责成省卫生厅立即组织事件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在30分钟内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责成卫生、公安、交通、民航、铁路、民政等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责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理;责成省气象局在60分钟内提供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内的事发地基本气象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责成省通信管理局在2小时内形成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启动州(市)级、县(市、区)级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理工作。
5.3现场处理
5.3.1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本级现场指挥所。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州(市)级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各级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3.2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上报省卫生厅。
5.3.3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
5.3.4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5.3.5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责,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急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5.3.6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一级疾控队伍要服从上一级疾控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5.4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人民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民政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人员等强制隔离。
发生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州(市)级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州(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州(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中心城市或有关州(市)范围内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州(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由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省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各级应急避难场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省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助保障;省民政厅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省公安厅、武警云南省总队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省新闻办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5.5应急队伍撤离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次撤离现场应急队伍。首先撤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应急队伍,其次撤出州(市)级和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队伍,最后撤出事发地县级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任务后,征得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部门批准,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同意,即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州(市)级→县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发地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6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事发地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患者出院。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需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收治的,应逐级报经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批准。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见附录9.3。
5.7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或隔离控制的同时,要向事发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县级卫生部门初步核实身份等情况后,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通报现场指挥所、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台办。涉及外国和港、澳、台重要客人、知名人士的,应向省卫生厅、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报告。需要向国外驻华使(领)馆、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的,由省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三就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因技术原因需转入省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患者所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州(市)级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省卫生厅、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予以指导、协调、协助。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由事发地卫生部门、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协同配合,组织医疗救治小组开展救治工作。事发地有国际救援合作机构的,应安排在国际救援合作机构中救治;没有国际救援合作机构的,应安排在当地条件最为适宜的医疗机构中救治。救治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省内外、境外技术支援,当地人民政府应予协调。
医疗救治机构在救治持有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应与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照保险协议和双方约定方式获得救治授权并办理医疗费用担保、支付手续。无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或其他约定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台湾同胞,凭台胞回乡证,一律免交住院押金,其救治医疗费用出院时一并结算。与我省接壤国家边民入境救治,与国内居民一视同仁。
医疗救治中,涉及到民事法律等问题,除国际公约另有约定的外,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处理。
5.8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凡需要向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的,统一由省卫生厅和省外办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际组织、毗邻国家和地区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本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或经省卫生厅授权的机构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9应急反应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本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国家(或地区)卫生部门已宣布解除重大传染病疫情预警。
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范围I级或Ⅱ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较大(Ⅲ级)或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原预警决定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原预警决定部门向社会公布。
5.10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情况、伤病人员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评估要求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民政、劳动保障和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及时组织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对遇难者善后处理、伤残者救助等。
事发地各级民政部门在应急结束后,对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死亡抚恤和伤残补助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员伤亡评估及救济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评估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时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社会救助与保险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政发[]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长期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灾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急工作取得明确成效。但随着时代进步和形势发展,应急工作也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有备无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39号),在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总体应急预案》的印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通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然发生、起因复杂、迅速蔓延、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主动及时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并落实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等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
三、认真学习贯彻《总体应急预案》,熟练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主要内容、操作程序和保障要求,熟练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和演习,通过学习探索,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处置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使其来自实践,又通过实践得以不断发展,始终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四、全面启动各地、各部门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起草、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步伐。各地、各部门的应急预案既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指挥、管理、协调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要抓住重点,对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中发现和总结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使制定出来的应急预案既符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又与《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统一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民用航空器、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电力、通讯和大中城市供水、供气设施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县以上城镇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等)突发事件,冲击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劫机,走私、诈骗、偷渡,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包括省内发生的涉及外国驻滇领事馆、驻滇机构和在滇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共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等。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省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IV级),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III级),指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II级),指在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或一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I级),指在省会城市或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
1.6预案适用范围
1.6.1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省区或者境外,但对我省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6.2本预案包括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云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等17个专项应急预案。
1.6.3省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省各地、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我省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同志担任。
省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省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指挥机构
省应急委领导省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省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省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应急委报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日常工作机构
省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省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总值班室承担。省应急办主任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省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专家咨询机构
省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省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省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2组织体系
2.2.1省应急委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2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2.4我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2.2.5自然灾害由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地震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省外办牵头负责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2.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2.3联动机制
2.3.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备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3.2省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驻滇机构和云南省军区、驻滇集团军、武警云南省总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信息报送
3.1信息监测预测
3.1.1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3.1.2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3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省应急办。
3.2信息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2.2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3.2.3各级政务值班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州、市人民政府,由州、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省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州、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现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应急委,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并向省政协通报。
3.2.4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5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2.6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信息共享
3.3.1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3.3.2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省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
3.3.3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应急办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省、区。
3.3.4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预警
4.1发布预警信息
4.1.1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4.1.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发市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2)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4)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进一步核实情况,由省应急委报请国务院应急委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4.1.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1.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1.5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2支持系统
4.2.1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2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省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4.2.3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负责
5.1.1省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省应急委成员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省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理。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省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理。
5.1.2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先期处置
5.2.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5.2.2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3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办报告。
5.2.4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5.3扩大应急
5.3.1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省应急办详细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3.2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省应急办报请省应急委决定启动专项预案或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专项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省应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省应急委和省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省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滇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省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请省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省委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省、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的指示。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5.3.3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省应急委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国务院依法决定我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再请示国务院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5.4现场指挥
5.4.1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省应急办和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4.2省应急委和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4.3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部队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济、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省人防办通信站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政府新闻办、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组:由省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5.5新闻报道
5.5.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2号)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5.5.2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5.5.3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5.4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5.5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5.6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5.7后期处置
5.7.1善后工作
(1)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级财政安排,省财政根据情况可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5.7.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5.7.3保险
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7.4调查
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5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办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1.1省应急办、省通信管理局和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1.2省应急办要逐步建成全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1.3各级人民政府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6.1.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6.1.5省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商要认真做好通信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装备保障工作。
6.2.2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2.3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3队伍保障
6.3.1公安、地震、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
6.3.2要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东航云南公司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4.2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4.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4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医药集团公司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2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与云南医药集团公司一起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5.3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省、州(市)、县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6治安保障
6.6.1省公安厅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6.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6.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属地公安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
6.6.4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6.7物资保障
6.7.1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7.2建立健全全省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7.3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路子,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省市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他省市和地区调人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经费保障
6.8.1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6.8.2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各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6.8.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工作经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6.8.4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都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6.9保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探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6.10社会动员保障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1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6.11.2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1.3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2技术储备保障
6.12.1省科技厅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12.2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6.12.3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2培训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地、各部门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3演习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演练前30天报省应急办备案。
8奖惩
8.1表彰奖励
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附则
9.1总体预案框架图(略)
9.2应急工作流程图(略)
9.3专项预案目录
(1)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云南省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8)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0)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1)云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2)云南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13)云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5)云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6)云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17)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9.4预案管理
9.4.1本预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4.2本预案自年1月1日起施行。
9.4.3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9.4.4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并报省应急委备案。
10附录
10.1省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10.2规范性格式文本
10.3专项预案
10.4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
发生下列之一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领导对事件作出明确批示,并视情况或召开紧急会议,或派出工作组,或到事发地现场协调指挥:
——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或者某一州、市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亿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受灾,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造成50人以上中毒(其中有人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万元;或者造成大面积环境严重污染。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间或者动物间发生特大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人以上;或者重度放射损伤人数超过10人。
——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局部地区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或者涉及敏感问题的事件。
——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请求,需要省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标题:关于启动云南省XXXX预案的请示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并仍有可能危及XX人的生命安全。
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经同省应急办与XX厅(委、办、局)协商,建议启动云南省XX预案,成立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全省突发XX事件应急工作。
省应急委主任由XXX担任,副主任由XXX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XXXX,办公室主任由XXX担任,具体工作由XXX承担。
有关附件。
新闻发布搞格式文本
标题:某地发生XX事件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详细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事件发生后,XXX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简要介绍批示精神)。
事件发生后,XX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和蔓延。XX政府XXX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及时组织抢险和救护工作。
事件发生后,XX部门按照领导批示精神,XX部门XX同志、……等同志前往事发现场,并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
根据XX(部门和地方政府)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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