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一步这样做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近日,学院院长孙建安、党委书记王喜存、副院长郭夫敏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学院三楼会议室参加了甘肃省教育厅召开的全省教育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视频会议。会后,各相关部门汇报了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情况,孙院长表示,各部门切实落实了1月27日学院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的各项安排部署,成效显著。同时,孙院长对学院疫情防控工作做了再部署再安排,孙院长强调:

一、当前阶段重点工作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的严峻形势,防控工作要做细做实,不怕多做、白做,坚决不能漏做、不做。

(二)人员部署要到位:全体院领导、中层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部门继续做好值班值守及相关工作,并加强与各岗位人员沟通,全体教职工做好开学后到岗到位的准备。所有离兰人员返兰后,务必自行在家隔离14天后方可到岗工作。

(三)摸排统计要到位:在继续做好每日摸排工作的基础上,学生工作部(处)要对学生进行随机抽查,杜绝瞒报、漏报、谎报、虚报情况发生;人事处在摸排教职工本人情况的同时,也要对教职工家属的外出和健康情况进行了解;各部门做好本部门临聘人员的摸排工作。

(四)防控措施要到位:进一步加强门卫查验和校园公共场所消毒工作;各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开学前疫情防控准备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各专项工作小组,细化各项防控措施。

(二)各专项工作小组设立后,要研判学生开学返校后的严峻形势,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做好预案,于2月20日前提交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三)根据学院师生实际情况,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消毒、劳保及卫生用品的采购工作,学院办公室负责检测仪器的采购工作,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充足。

(四)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2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23、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需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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