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将口罩价格大幅提高违法吗

山东白癜风医院 https://m-mip.39.net/nk/mipso_4403318.html
今天是宜律陪您学法的第天

疫情来了国家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病人的工作受限制吗?

口罩价格大幅提高商家违法吗?

这篇文章告诉您!

疫情来临,各地有关部门纷纷采取相应措施。为让读者快捷、准确的了解这些规定,本文对其中主要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

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其中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与追踪管理要求。

主要内容为:

判定标准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追踪管理要求

首先,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其次,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中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发现和报告时限。

病例发现与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2)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新型冠状病毒阳性,当地县(区)级疾控中心应立即按照确诊病例进行网络直报。

(3)网络直报病种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诊断类型”中符合疑似病例标准按“疑似病例”上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

(4)疑似及确诊病例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报告临床严重程度分类,在传染病报告卡新增副卡“临床严重程度”中选择“非肺炎病例”、“轻症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危重症肺炎病例”,根据临床症状的进展及时进行订正。

(5)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流行病学调查:

(1)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具体内容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

(2)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个案调查或聚集性疫情专题调查后,应将个案调查表或专题调查报告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进行上报,具体报告方式和网址另行通知。

(3)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

级疾控机构。

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工作范围受限制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但正当的劳动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5

打击在疫情发生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高价售卖口罩或其他商品的商家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来源:宜律原创

投稿:

qq.

转载请注明:http://www.nbwangzhong.com/jbby/510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